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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禁及管制品

違禁及管制品(本文若有提供連結,該連結將開啟新視窗)
發布日期:2010-05-04 (資料中心)

icon禁止手提、隨身攜帶或託運上機之物品 icon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始可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 
icon無須航空公司同意可託運或手提上機之物品 icon無須航空公司同意必須託運之物品 
icon禁止攜帶入境的物品 icon禁止攜帶出境的物品 icon旅客攜帶電訊管制物品 
icon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

禁止攜帶上機及限制(量)物品表
壹、禁止手提、隨身攜帶或託運上機之物品 top

爆炸物品:

如C4、TNT、CEMTEX、PETN、代那邁、特出兒、硝化甘油、黑火藥等軍、商用、急造爆藥、各類 引信、雷管、底火、煙火、鞭炮、照明彈、深水炸彈、火箭發射液體燃料、燃燒彈等。備考:槍械、彈藥請參閱「須航空公司同意始可上機之物品」規定

危險氣體

  1. 易燃氣體,例如:丁烷,氫氣,丙烷,乙炔,打火機。
  2. 非易燃非有毒(毒性)氣體,例如:二氧化碳、氖氣、滅火器或低溫液化氣,如液化氮、氦或其他以高壓縮 罐裝填包裝之氣體。
  3. 有毒氣體,例如:溴甲烷、低毒性噴霧劑,催淚瓦斯器等。
    備考:打火機請參閱「無須航空公司同意僅可隨身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規定

易燃液體:

例:汽油、煤油、柴油、油漆,酒精,香精油、某些黏著劑、甲苯、丙酮,石油。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危險物質(禁水性物質):

  1. 易燃固體,例:火柴,硫磺,賽璐珞(膠體硝化纖維),硝基奈。
  2. 自燃物質,例:白磷、黃磷,二醯胺鎂、活性碳等。
  3. 遇水危險(禁水性物質)物質,例:碳化鈣(俗稱電石、電土)、金屬鈉、鎂粉。
    備考:火柴請參閱「無須航空公司同意僅可隨身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規定

氧化物、有機過氧化物:

  1. 氧化物,例 :硝酸銨化肥,氯酸鈣,漂白劑(粉)。
  2. 有機過氧化物,例:仲位丁基氫氧基過氧化物,CHP異丙苯過氧化氫,DCP過氧化二異丙苯、過氧化氫(雙氧水)、過氧丁醇。

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

  1. 毒性物質,例:如各類具有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砷、砒霜、尼古丁、殺蟲劑。
  2. 傳染性物質,例:病毒、細菌、真菌、立克次體、寄生物、HIV人體免疫缺損病毒(AIDS後天性免疫不全症候 群,即愛滋病)、有些則為診療樣品(檢體)、已知或合理預知內含有致病源之生物產品、變性蛋白、醫藥和臨床廢棄物等。

放射性物質、核分裂(裂解性)物質:

  1. 放射性物質,例:用於醫藥或工業用途之放射核種或同位素如鈷60,銫131及碘132。
  2. 核分裂(裂解性)物質:鈾233及235;鈽239及241。

腐蝕性物質:

例如:王水、硫酸、硝酸、醋酸、鹽酸、電池酸液、苛性鈉、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物品

其他類危險物品:

  1. 禁止空運之固體或液體:具麻醉性、毒性、刺激性或其他特性之物質,於航空器上破損或滲漏時,造成組員 極端煩躁或不適,致其無法正常執行其職務者。該物質及其運送專用名稱均不符危險物品分類第1類至第8類之定義。
  2. 磁性物質:任何物質,於距其空運包裝件表面任何一點2.1公尺處,測得磁場強度等於或大於0.159A/m或 0.002高斯者。
  3. 高溫物質:於運送或託運時,液態物質溫度等於或高於100℃,但低於其閃火點者;固態物質其溫度等於或 高於240℃者。
  4. 其他像石棉、固態二氧化碳(乾冰)、化學藥品或急救用品、環境危害物質、救生器材、發動機、內燃機、 易燃氣(液)體動力載具、聚合物顆粒、電池動力裝備或載具、鋅、不具傳染性,但能夠以非自然方式導致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物 質改變之基因變異生物或微生物等。 備考:固態二氧化碳(乾冰)、救生器材、急救用品請參閱「須航空公司同意始可上機之物 品」規定 電池動力裝備請參閱「須航空公司同意始可上機之物品」及「無須航空公司同意可託運上機之物品」規定

使喪失行為能力的產品:

含有刺激性的或使人喪失行為能力的諸如催淚毒氣、胡椒粉等噴具,不得做為身上物品、隨身行李及託運行李。

以安全目的設計的手提箱、錢箱:

裝有諸如鋰電池以及/或者煙火材料等危險貨品的保全型手提箱、現金箱、現金袋等,絕對禁止做為航空行李。

貳、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始可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 top

安全包裝之彈藥(Ammunition):

  1. 每人僅能攜帶供個人使用毛重5公斤以內,屬危險物品分類1.4 S類且安全包裝之彈藥(僅限UN0012或UN0014),不包括含爆裂性或燃燒性之彈藥。
  2. 兩名以上旅客所攜帶之彈藥,不得合併為一個或數個包裝件。
  3. 彈藥之運輸另須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

露營用火爐及含有易燃液體之燃料罐:

  1. 露營用火爐及用於露營用火爐裝有易燃液體之燃料罐,得放置於託運行李中,惟所有易燃液體應完全排乾,且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
  2. 為防止危險發生,空燃料箱及燃料罐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1)必須排乾至少1小時,且不加蓋至少6小時,使殘留之燃料揮發;或加入食用油,以提高閃火點後將油排出。
    (2)接著,須將燃料箱及燃料罐之蓋子緊閉,並包裹吸附性材料後放入塑膠袋內,袋口必須密封。

固態二氧化碳(乾冰)(Carbon dioxide, solid;Dry ice):

  1. 當作生鮮食品防腐保鮮使用之乾冰,每個人可攜帶不超過淨重2.5公斤,且包裝必須可以散發乾冰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氣體。
  2. 當作為託運行李時,每個包裝必須標示乾冰或固態二氧化碳,和標示乾冰的淨重或指示淨重為(或少於)2.5公斤。
  3. 手提與託運行李合計每人不得超過淨重2.5公斤之乾冰。

裝有非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1. 電池之電極須加以保護或隔離避免短路,例如將電池裝於保護盒中並牢固附於輪椅或輔助器上。
  2. 航空公司必須確認裝有非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依前述方式運送並予以保護,以防止正常作業時因行李、郵件、侍應品或貨物移動而受到損壞。

裝有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1. 在裝載、存放、固定及卸載的過程中,電池須全程維持直立狀態,且須切斷電源,電極並須保護避免短路,另電池須牢固附於輪椅或行動輔助裝置上。
  2. 如裝載、存放、固定及卸載過程中,電池無法全程維持直立狀態時,則該電池必須移除,輪椅或行動輔助裝備可按一般行李處理,而移除之電池須按下列方式以堅固之包裝件運送:

    (1)包裝件須堅固防止滲漏,使電池液體不致流出,並且在打盤、裝櫃作業時,除了以貨物或行李支撐以外,應使用諸如皮帶、托架或支架適當保護防止翻倒。
    (2)電池須避免短路,並直立固定於包裝件內,周圍須包覆足以吸收所有電池液體之合適吸附性材料。
    (3)電池包裝件須防漏並標記”BATTERY, WET, WITH WHEELCHAIR “或”BATTERY, WET, WITH MOBILITY AID”;電池包裝件須貼上腐蝕性標籤及方向性標籤。

產生熱源的產品(Heat Producing Articles):

  1. 如水底照明設備和焊接設備等,一旦受到意外啟動,即可產生高熱和起火之電池驅動設備。惟須將產生熱量或電池(能源)裝置分離分別包裝,以防止運送時意外啟動。
  2. 任何被分離的電池必須要保護防止短路。

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Mercury Barometer or Thermometer):

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之每一代表,可隨身攜帶一支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惟須裝進堅固的外包裝中,且內含密封之內襯墊或堅固防漏及防止穿刺材料製成之袋子,以防止水銀或水銀蒸氣的外洩。

鋰離子電池(Lithium ion batteries):

備用鋰離子電池超過100瓦-小時但不超過160瓦-小時可手提攜帶上機,或者是裝置在儀器(機器)內可手提攜帶上機或託運行李。每個人不可攜帶超過兩個備用電池上機。

災難救援品:

每位乘客所攜帶之火藥驅動救援裝置內含的壓縮氣體淨重必須少於DGR Division 1.4S中所規定之200毫克以及 Division 2.2中所規定之250毫克。此救援背包必須包裝成不會因意外而制動。其內含的氣囊必須配備有壓力釋放閥。備考:如航 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允許為手提行李。

含填充冷凍液態氮之隔熱包裝:

液態氮須完全由多孔物質吸附,並且用於低溫下運輸非危險物品。此隔熱包裝之設計,不得任壓力在容器內累積,而且不論包裝物之方向如何,都不會釋出任何冷凍液態氮。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允許為手提行李。

裝在救生衣內之非易燃氣體氣瓶:

裝入可自行膨脹之救生衣內之二氧化碳或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其他小型氣瓶,每人最多可帶2個,另可帶2個備用瓶。

醫療用氧氣筒(Medical Oxygen):

  1. 供醫療使用之小型氧氣瓶或氣瓶。
  2. 每一個鋼瓶毛重不能超過5公斤,鋼瓶上之氣閥和調節器必須要保護避免損壞導致氧氣散發。
  3. 含液態氧之裝置禁止隨身攜帶或放置於託運或手提行李。

雪崩救援背包:

每人可攜帶一件雪崩救援背包,可內裝含有淨重不超過200毫克屬危險物品分類1.4S類之煙火發射裝置以及淨重不超過250毫升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壓縮氣體。此救援背包必須包裝成不會因意外而啟動,其內含的氣囊必須配備有壓力釋放閥。

化學計量偵測設備: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所屬人員因公務旅行得攜帶化學計量偵測設備,惟設備中所含之放射性物質不得超過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表三之活度限制,並須包裝牢固且未含鋰電池。

疫苗運送冷藏之乾冰不可超過2.5公斤(5)磅:

民航局豁免不需人員隨機攜帶或託運,得以一般貨物託運。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貨運。

參、無須航空公司同意可託運或手提上機之物品 top

醫療、梳妝用品及分類為2.2類危險物品之噴劑:

  1. 非放射性醫療用品或梳妝用品(含噴劑),如髮膠、香水、古龍水及含酒精之藥物等,可攜帶上機。
  2. 分類為2.2類危險物品之噴劑,僅限運動或家庭使用且須無次要危險性,並僅可作為託運行李。
  3. 為避免內容物不慎洩漏,噴劑壓力閥門須由蓋子或其他適合方式加以保護。
  4. 醫療、梳妝用品及分類為2.2類危險物品之噴劑,每人可攜帶之總重量不超過2公斤或2公升,單一物品不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
  5. 前述限量規定僅適用於搭乘國內線航班,搭乘國際線航班亦需符合備註之規定。

旅遊用品類:

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等,每瓶不超過○.五公升(斤),總量不超過二公升(斤) 者,得託運上機(旅客得隨身攜帶一瓶不超過○、二五公升之髮膠或定型液)。

義肢用氣瓶(Cylinders for Mechanical Limbs):

供操作義肢用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小型氣瓶,另可攜帶航程中所需之小型備用氣瓶。

心律調整器(Cardiac Pacemakers/ Radio-pharmaceuticals):

放射性同位素之心律調整器或其他裝置,包含植入人體並以鋰電池為動力之裝置、或因醫療所須而置於人體內之放射性藥物。

醫療或診療用溫度計(Medical/Clinical Thermometer):

放在保護盒內供個人使用之小型醫療或診療用水銀溫度計,每人限帶一支。

安全火柴(一個小包裝)或香煙打火機:

  1. 以個人使用隨身攜帶為限,每人限帶1盒安全火柴或1個香煙打火機,惟不可攜帶無法被吸收之液體燃料(不含液化氣)打火機。
  2. 僅允許隨身攜帶,禁止放置於手提或託運行李內。
  3. 打火機燃料、打火機燃料填充罐及非安全火柴,均不得隨身攜帶,也不得作為手提或託運行李。

註:每名旅客限帶1個打火機或1盒安全火柴。

備考:僅允許隨身攜帶,禁止手提/託運。
94年4月14日起,美國運輸安全署規定,搭乘飛美或過境美國班機旅客禁止手提、託運行李中放置打火機或隨身攜帶。

含酒精飲料(Alcoholic Beverages):

  1. 酒精濃度超過24%但不超過70%且以零售包裝之酒精飲料,其容器內盛裝量不得超過5公升,每人攜帶的總重也不得超過5公升。
  2. 酒精含量等於或少於24%的酒精飲料,則無攜帶數量之限制。
  3. 前述限量規定僅適用於搭乘國內線航班,搭乘國際線航班亦需符合備註之規定。

捲髮器(Hair Curlers):

  1. 含碳氫化合物氣體之捲髮器,每人只可攜帶一個,且其安全蓋必須牢固的裝置在加熱元件上。這種髮捲不論任何時候,都不可以在機上使用。
  2. 此類捲髮器之氣體填充罐,不可作為託運或手提行李。

含有鋰或鋰離子電池之消費性電子裝置:

  1. 做為個人使用之消費性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機、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備用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且僅限放置於手提行李中。
  2. 鋰電池須符合以下規範:
    (1)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其鋰含量不超過2公克;
    (2)鋰離子電池不得超過100瓦-小時。

含有燃料電池系統之消費性電子裝置:

  1. 使用燃料式電池系統為動力之可攜式電子設備(如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攝影器材)及備用燃料式電池匣,符合以下條件得作為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但不可作為託運行李:
    (1)燃料電池匣僅限裝易燃液體、腐蝕性物質、液化易燃氣體、遇水會有反應物質或金屬氫化物之氫氣;
    (2)燃料電池容器必須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PAS 62282-6-1 Ed. 1之規範;
    (3)燃料電池匣應為使用者無法自行填充型式。除非允許將備用燃料電池匣安裝於裝置上,否則不能對燃料電池系統進行充填。用於充填燃料電池系統之燃料電池匣,若其設計或使用方式不允許一直安裝於裝置上,則不得攜帶;
    (4)任何燃料電池匣中之燃料數量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1. 液體:200毫升;
    2. 固體:200公克;
    3. 液化氣體:於非金屬之燃料電池匣120毫升;於金屬之燃料電池匣200毫升;金屬氫化物之氫氣之燃料電池匣水容量等於或少於120毫升。
    (5)每一燃料電池匣上應有製造商認證符合IEC PAS 62282-6-1 Ed. 1標準之標記,並標明電池匣中燃料之最大數量與類型;
    (6)每一燃料電池系統應符合IEC PAS 62282-6-1 Ed. 1之標準,並應有製造商認證符合該標準之標記;
    (7)每人攜帶之備用燃料電池匣不得多於2個;
    (8)含有燃料與燃料電池匣之燃料電池系統及備用電池匣,只允許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上機;
    (9)在裝置內之燃料電池與電池組間之交互作用,必須符合IEC PAS 62282-6-1 Ed. 1之標準;僅供裝置中電池充電之燃料電池系統是不允許託運或手提上機;
    (10)可攜式電子設備在未使用時,燃料電池系統必須是未充電的型態,並且須由製造商標示「APPROVED FOR CARRIAGE IN AIRCRAFT CABIN ONLY」之耐久標記;
    (11)除啟運國要求之文字外,前述各項標記應加註英文。
  2. 前述限量規定僅適用於搭乘國內線航班,搭乘國際線航班亦需符合備註之規定。
肆、無須航空公司同意必須託運之物品 top

以下物品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由航空公司託運:

刀類:

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不含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尖銳物品類:

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五毫米之金屬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槍械類: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等。

運動用品類:

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1. 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並須裝於1個不超過1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2.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須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其它類:

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註:
  1. 噴劑(Aerosol)的定義是:由金屬、玻璃或塑膠製成的一種不再灌裝的容器,內含壓縮的、液化的、或壓 力下溶解的氣體,含有或不含有液體、糊漿或粉末,具有自我關閉之釋放裝置,可讓內容物以氣體懸浮的固態或液態顆粒之形態噴 出,或是以泡沫、糊漿或粉末之形態噴出,或是以液體或氣體之形態噴出。
  2. 自96年3月1日起,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旅客,隨身所攜帶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限制在0.1L 以下,並應裝於1個不超過1L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旅客攜帶旅行中所 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需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 ,並獲得同意後,始得隨身攜帶上機。
  3. 所謂燃料電池是一種直接將燃料的化學能轉換成電能的裝置,它具備高效率及低污染等優點。
  4. IEC PAS 62282-6-1係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燃料電池技術 委員會於2006年2月頒布的標準編號,其標準名稱為Fuel cell technologies -- Part 6-1: Micro fuel cell power systems - Safety(燃料電池技術--第6.1部分:微型燃料電池動力系統安全)
  5. 到香港及澳門請勿攜帶或託運電擊棒、瓦斯噴霧器或伸縮警棍等違禁品。
  6. 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 ,不得超過100毫升,並須裝於1個不超過1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 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另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 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須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 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禁止攜帶入境的物品 top
  1. 偽造之貨幣、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2.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藥、毒氣、刀械、子彈、炸藥以及其他兵器。
  3.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4.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包括大麻煙)。
  5. 槍型玩具及用品。
  6.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7. 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例如:土壤、新鮮水果、未經檢疫或從疫區進口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未經檢疫之鮭、鱒、鱸、鯰、鯉魚、繁殖用種蝦等。
  8.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產品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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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2.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3.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影(音)光碟片及電腦軟體(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4. 古董、古幣、古書等。
  5.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及其他兵器。
  6. 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7.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8.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9. 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10. 保育類野生動物、珍貴稀有植物及製產品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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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器材部份:

凡旅客攜帶電訊管制器材入出境、須先向交通部電信局領取電訊器材進口護照或出口憑證,持向臺灣桃園國際機 場會同海關辦理查驗手續,簽章放行。

電信管制器材項目:

(1)整架收發信機。
(2)發射機。
(3)接收機。
(4)對講機。
(5)搖控器。
(6)汽車行動無線電話。
(7)雷達。
(8)無線電麥克風。
(9)能構成干擾或具有發射性之電機。
(10)反測速器。
(11)電信加密器。 

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 top

適用範圍:

搭機旅客於關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佈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艙門止,須遵守下列規定:

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以上相關規定最新版本請至民航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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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