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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包裝之彈藥(Ammunition):
- 每人僅能攜帶供個人使用毛重5公斤以內,屬危險物品分類1.4 S類且安全包裝之彈藥(僅限UN0012或UN0014),不包括含爆裂性或燃燒性之彈藥。
- 兩名以上旅客所攜帶之彈藥,不得合併為一個或數個包裝件。
- 彈藥之運輸另須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
露營用火爐及含有易燃液體之燃料罐:
- 露營用火爐及用於露營用火爐裝有易燃液體之燃料罐,得放置於託運行李中,惟所有易燃液體應完全排乾,且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
- 為防止危險發生,空燃料箱及燃料罐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1)必須排乾至少1小時,且不加蓋至少6小時,使殘留之燃料揮發;或加入食用油,以提高閃火點後將油排出。
(2)接著,須將燃料箱及燃料罐之蓋子緊閉,並包裹吸附性材料後放入塑膠袋內,袋口必須密封。
固態二氧化碳(乾冰)(Carbon dioxide, solid;Dry ice):
- 當作生鮮食品防腐保鮮使用之乾冰,每個人可攜帶不超過淨重2.5公斤,且包裝必須可以散發乾冰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氣體。
- 當作為託運行李時,每個包裝必須標示乾冰或固態二氧化碳,和標示乾冰的淨重或指示淨重為(或少於)2.5公斤。
- 手提與託運行李合計每人不得超過淨重2.5公斤之乾冰。
裝有非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 電池之電極須加以保護或隔離避免短路,例如將電池裝於保護盒中並牢固附於輪椅或輔助器上。
- 航空公司必須確認裝有非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依前述方式運送並予以保護,以防止正常作業時因行李、郵件、侍應品或貨物移動而受到損壞。
裝有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 在裝載、存放、固定及卸載的過程中,電池須全程維持直立狀態,且須切斷電源,電極並須保護避免短路,另電池須牢固附於輪椅或行動輔助裝置上。
- 如裝載、存放、固定及卸載過程中,電池無法全程維持直立狀態時,則該電池必須移除,輪椅或行動輔助裝備可按一般行李處理,而移除之電池須按下列方式以堅固之包裝件運送:
(1)包裝件須堅固防止滲漏,使電池液體不致流出,並且在打盤、裝櫃作業時,除了以貨物或行李支撐以外,應使用諸如皮帶、托架或支架適當保護防止翻倒。
(2)電池須避免短路,並直立固定於包裝件內,周圍須包覆足以吸收所有電池液體之合適吸附性材料。
(3)電池包裝件須防漏並標記”BATTERY, WET, WITH WHEELCHAIR “或”BATTERY, WET, WITH MOBILITY AID”;電池包裝件須貼上腐蝕性標籤及方向性標籤。
產生熱源的產品(Heat Producing Articles):
- 如水底照明設備和焊接設備等,一旦受到意外啟動,即可產生高熱和起火之電池驅動設備。惟須將產生熱量或電池(能源)裝置分離分別包裝,以防止運送時意外啟動。
- 任何被分離的電池必須要保護防止短路。
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Mercury Barometer or Thermometer):
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之每一代表,可隨身攜帶一支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惟須裝進堅固的外包裝中,且內含密封之內襯墊或堅固防漏及防止穿刺材料製成之袋子,以防止水銀或水銀蒸氣的外洩。
鋰離子電池(Lithium ion batteries):
備用鋰離子電池超過100瓦-小時但不超過160瓦-小時可手提攜帶上機,或者是裝置在儀器(機器)內可手提攜帶上機或託運行李。每個人不可攜帶超過兩個備用電池上機。
災難救援品:
每位乘客所攜帶之火藥驅動救援裝置內含的壓縮氣體淨重必須少於DGR Division 1.4S中所規定之200毫克以及 Division 2.2中所規定之250毫克。此救援背包必須包裝成不會因意外而制動。其內含的氣囊必須配備有壓力釋放閥。備考:如航 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允許為手提行李。
含填充冷凍液態氮之隔熱包裝:
液態氮須完全由多孔物質吸附,並且用於低溫下運輸非危險物品。此隔熱包裝之設計,不得任壓力在容器內累積,而且不論包裝物之方向如何,都不會釋出任何冷凍液態氮。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允許為手提行李。
裝在救生衣內之非易燃氣體氣瓶:
裝入可自行膨脹之救生衣內之二氧化碳或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其他小型氣瓶,每人最多可帶2個,另可帶2個備用瓶。
醫療用氧氣筒(Medical Oxygen):
- 供醫療使用之小型氧氣瓶或氣瓶。
- 每一個鋼瓶毛重不能超過5公斤,鋼瓶上之氣閥和調節器必須要保護避免損壞導致氧氣散發。
- 含液態氧之裝置禁止隨身攜帶或放置於託運或手提行李。
雪崩救援背包:
每人可攜帶一件雪崩救援背包,可內裝含有淨重不超過200毫克屬危險物品分類1.4S類之煙火發射裝置以及淨重不超過250毫升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壓縮氣體。此救援背包必須包裝成不會因意外而啟動,其內含的氣囊必須配備有壓力釋放閥。
化學計量偵測設備: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所屬人員因公務旅行得攜帶化學計量偵測設備,惟設備中所含之放射性物質不得超過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表三之活度限制,並須包裝牢固且未含鋰電池。
疫苗運送冷藏之乾冰不可超過2.5公斤(5)磅:
民航局豁免不需人員隨機攜帶或託運,得以一般貨物託運。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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