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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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9-12-30 (資料中心)
| .代領遺失物應備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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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有遺失人之委託書(註明遺失人之年籍資料身份證字號及住址並填註遺失地點與遺失物品)。
- 委託書應指明受委託人單位(或姓名)、代領物品數量或描述主要物品型號(或特徵 )。
- 傳真之委託書應加蓋受委託單位之章戳。
- 領據內容應將各項物品詳列不得遺漏。
- 遺失物主要物件(如金錢、相機)與委託書不符者,一律送交拾得物招領處處理。
- 受委託人應在領據內詳留資料並簽名蓋章。
註:如查核無誤而予應允權宜發還時,應留說明字條附在遺失物上或交接簿內交接。 |
| .本人領取遺失(拾得)物應備之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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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身分證正本。
- 本人印章。
- 傳真之委託書應加蓋受委託單位之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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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