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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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98.11.03
1.空側作業
 
2.規範
 
3.機場相關作業

3.9桃園國際航空站處理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檔案下載,連結開啟新視窗)
3.9.1●個人乘客申訴書(檔案下載,連結開啟新視窗)
3.9.2●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檔案下載,連結開啟新視窗)

 
4.參考文獻
 
5.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場面安全管理系統
5.4安全提示
 
通行證使用應遵守事項
1.
公務證、臨時工作證不得擅自轉借他人使用,違者除立即收繳其所借之證外,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將違規事實通知其服務單位。
2.
持用公務證、臨時工作證人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填報「違規用證登記表」,依法簽請處理。
 
擾亂公共秩序、攜帶危險物品或製造、引起安全事故。
 
妨害公務、拒絕接受檢查。
 
替旅客傳遞或攜帶文件、書信、外幣、未稅物品。
 
借證人所接送旅客係列管有案或涉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
 
不遵守用證規定及使用範圍者 (公務通行證可由公務門進入「出境管制區南北站長廊」,公務接待證適用公務通行證使用範圍並可進入入境檢查室,臨時工作證之使用範圍詳各該證之背面說明)。
 
不遵守用證規定及使用範圍者 (公務通行證可由公務門進入「出境管制區南北站長廊」,公務接待證適用公務通行證使用範圍並可進入入境檢查室,臨時工作證之使用範圍詳各該證之背面說明)。
 
借證人所接送之旅客與所填申請表冊不符者。
 
所借之證未按時送還者 (飛機到離一小時內)。
 
遺失公務證及臨時工作證應立即向發證單位報備及報警,其間如發生影響安全管制事故,由領證人擔負安全責任。
 
非常或緊急狀況,如:維護機場及航機之安全,如強管制進出人員,除在台各國領館外交人員外,其他非必要之臨時工作證、公務證一律停止發放。
 
 
桃園國際航空站電動車使用規定
1.
前言
 
本站所備之電動車,供入境管制區內旅客及其他人員發生臨時傷患(由醫療單位使用)或中央控制中心巡場使用,出入境傷患或不良於行之旅客應事先經由各所屬航空公司負責安排輪椅接送。
2.
使用申請辦法
 
電動車之申請使用,一般應屬緊急性,如臨時傷患、特殊事故等,由單位負責人或執勤人員以電話:醫療單位(三九八三一三七)或口頭向航空站主任、副主任、中央控制中心(三九八二○五○)各業務督導提出,如需要醫護人員時以電話:三九八二八七八向急救站提出申請。
 
電動車之使用為免費服務,唯醫護處理是否收費,由航醫護人員決定。
 
電動車服務區域,限入境航機旅客出入口至入境證照查驗大廳之間。
3
電動車之管理
 
電動車管理、使用,由本站中央控制中心負責。電動車之維護由總務組負責。
 
未經許可人員,不得駕駛電動車。
 
電動車動力有限,不得超載行駛。
4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未儘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建築物、土地及其他設備使用收費規定
1.
本規定依「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2.
航空站建築物、土地及其他設備之使用收費,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3.
凡有關機關、公司行號及個人(以下簡稱使用人)使用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之建築物、土地及其他設備者,由航空站依本規定收取使用費。
4.
本規定所收取之使用費包括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及其他設備使用費;所稱其他設備使用費者,指維護機庫使用費、電算機使用費、冷凍使用費、飛航班機資料顯示器使用費、無線電訊系統裝備使用費、廣告使用費及接待室使用費。
5.
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之費率由航空站按當地時價及其位置擬定,報民用航空局核定。
在機場有營業行為之單位,民用航空局得視實際情形加收機場特許營業費,其費率由航空站視其營業狀況及種類擬訂,報民用航空局核定後,按各期營業總額計算收費,但無法以營業總額計算者,得按房屋使用費總額計收。
6.
使用人使用航空站房屋及土地時,航空站應依「民用航空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借用管理要點」與使用人簽訂使用合約,並按期收費。
7.
其他設備使用費之費率由航空站按其性質擬定,報民用航空局核定。
8.
使用人使用航空站其他設備時,除接待室外,航空站應與使用人簽訂使用合約,並按期收費。
9.
依本規定應收取之各項使用費,由航空站填具「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連同費用明細表通知使用人限期繳清。不依限繳納者,其欠繳部分應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遲延費用;逾期三十日仍未繳清者,除終止合約外,並追其所欠費用。
10.
本規定自核定日施行。
 
 
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商業廣告設置管理要點
1.
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商業廣告之設置及管理,依本要點辦理。
2.
航空站設置商業廣告應報經用航空局核准後,由航空站公開招標辦理,約期最高以三年為限。
3.
航空站設置商業廣告之類型、數量,由航空站視場地環境之實際需要規劃之。
4.
商業廣告之計劃、圖說及廣告內容應送經航空站審核同意後始得裝置。
5.
經航空站審核同意裝置商業廣告之位置,承商不得將其轉供第三者使用,並不得逾越合約所訂範圍。
6.
航空站提供之現有設施,承商應妥為保管維護,如有損壞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負修護之責。
7.
商業廣告設備應由承商自行投保火險,如發生火災致航空站受有損害者,承商應負賠償責任。
8.
航空站設置商業廣告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不得與公共標誌設施相混淆。 
(二) 不得妨礙航空站運作。 
(三) 不得影響航空站整體觀瞻與安全秩序。 
(四) 不得違背國家政策、社會道德與善良習俗。
9.
商業廣告內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國人自行開發足以提昇我國工業技術之產品。 
(二) 能提昇國家形象及具前瞻性之經濟技術產品。 
(三) 能提國民生活品質,並有助發展觀光事業者。 
(四) 國內設有總代理或總經銷權或屬技術合作之國外產品。 
10.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得標權或經營資格: 
(一) 未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格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二) 審標時公司負責人經調查有不良紀錄者。
11.
得標承商與航空站簽訂合約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為得標金額年費之三分之一。
12.
廣告費之繳付按每幅廣告得標年費之總數為準;於合約生效後,每年平均以十二個月按月繳付。
13.
廣告費應於每月收到繳費通知七日內一次繳清,不依限繳付者,每逾一日按未繳清數額加收千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清者,合約視為終止,其所繳履約保證金不返還。
14.
經營業間如有違反政府法令或合約約定之行為,經航空站連續書面通知三次改善而不照辦者,航空站得終止合約,其所繳履約保證金不得返還。
15.
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
 
民用航空局航空站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借用管理要點
1.
為妥善管理使用或借用航空站建築物及土地,特訂定本要點。
2.
航空站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或借用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要點。
3.
使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土地應先向航空站提出書面申請,由航空站與使用或借用單位訂定合約,報民用航空局核備。
4.
使用或借用單位對其使用或借用之建築物及土地,非經民用航空局核准,不得變更用途、改建、增建或轉供第三者使用。
5.
建築物使用或借用範圍內,不得存放易燃及易爆之危險物品。
6.
建築物使用或借用單位,夜間得派員留守,留守人員資料應送航空站及航空警察局備查。
7.
廢棄物及垃圾應以適當之容器盛裝,置於指定或垃圾存放處理場所,不得任意棄置。
8.
使用或借用單位應自行設置適量之有效滅火機具,訓練員工熟習使用,非上班時間或夜間無人值守之建築物,航空站應視需要要求使用或借用單位增設自動滅火裝置,以維公共安全。
9.
建築物使用或借用範圍內,除原有之照明設施外,任何其他用電設備非經航空站核准不得設置、增設或變更。
10.
土地使用或借用單位對所使用之土地應負責維護、保持整潔。如經核准在土地上構築房屋或搭建廠棚,應事先檢送設計與施工圖說,經航空站審查同意後方得施工,該項建築物如有損壞,應隨時自行修復。
11.
土地使用或借用單位自建之建築物,於不使用土地時應無條件歸航空站所有,不得轉租或轉讓,但航空站亦得要求使用單位將建築物拆除,恢復原狀。
12.
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或借用範圍內,不得供第三者設置任何廣告牌架等,如屬自有,應先檢送圖說向航空站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
13.
使用或借用單位對所使用之建築物及室內原有之一切設備,應負責維護,保持完整,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如有損毀,應先通知航空站,並負修繕恢復原狀或賠償之責,如因自然之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由航空站負責。
14.
使用或借用單位對所使用之建築物及室內原有之一切設備,應負責維護,保持完整,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如有損毀,應先通知航空站,並負修繕恢復原狀或賠償之責,如因自然之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由航空站負責。
15.
建築物使用或借用單位所有室內及工作場所之設備及財物應自行投保,並自負保管責任,如因管理不當致損及航空站時,應負責賠償責任。
16.
使用或借用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航空站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收回建築物、土地,如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7.
本局其他所屬機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借用之管理准用本要點。
18.
外籍航空站或民航機構在航站內不得自建任何建築物;但因業務需要,得向航空站申請,報民用航空局核准後使用本局或國籍機構之建築物。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各項施工作業規定
1.
航站大廈各項工程施工,需以不影響出入境旅客動線為原則若施工地區影響出入境旅客動線應夜間施工(原則上為2130-5030)並依離到時間機動調整,施工前並需先提出施工計畫經監工單位同意轉送本站承辦單位認可後始得施工。
2.
施工地區各項安全措施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3.
施工地區、各項警示指示標誌應依航站標準形式製作共經監工單位同意轉送本站承辦單位認可後始得施工。
4.
施工人員到離工地應維持工地與周圍清潔不得任意棄(堆)置工程廢棄物。所有廢棄物應由廠商自行回收清運。
5.
施工所需材料堆置場所並經監工單位同意轉送本站承辦單位認可後整齊排列不得散置及有礙觀瞻與動線並應設置警示標誌。
6.
施工機具於每日收工除經監工單位同意於選定之隱密處存放外應撤離工地。
7.
夜間施工若遇旅客出入應立即暫停施工並以旅客通行為優先。
8.
凡施工會產生噪音刺激性異味影響旅客及機場工作人員時仍應夜間(2130-0530)運作
9.
為維護本站用水用電安全如需使用水電請於得標後儘速辦理臨時用水用電申請。
10.
施工廠商如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在同一工程合約經監工糾正應立即改善如未改善經書面通知第一次扣罰合約總價款千分之一、並逐次加倍計罰。經書面通知達三次以上者為維護本站形象及正常運作將於日後三年內停止該廠商承包本站任何工程之權利。若因違反本各項要點及合約規定造成任何損失及影響承包商應自負全責。
11.
本要點若有必要本站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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