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律調整器:
包括使用鋰電池的心律調整器、植入人體的心律調整器,或 因醫療所需內含於人體中的放射性藥物。
備考:限隨身攜帶
備份鋰或鋰離子電池:
攜帶不超過2個,備份電池應個別保護以避免短路並以手提行李攜帶。
同時:
- 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其鋰含量小於2g。
- 鋰離子電池,其鋰聚合當量小於8g。
鋰離子電池其鋰聚合當量大於8g,但不逾25g,經個別保護以避免短路者,得以手提行李攜帶,其攜帶限制每人2個備用電池。乘客、組員或託運人攜帶託運鋰電池,其鋰含量標準無法確認符合規定者,應提供證明文件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始得攜帶或託運。
備考:允許以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但不可託運。
含有燃料電池系統之消費性電子裝置:
1.使用燃料式電池系統為動力之可攜式電子設備(如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攝影器材)及備用燃料式電池匣,
符合以下條件得作為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但不可作為託運行李:
(1)燃料電池匣僅限裝易燃液體、腐蝕性物質、液化易燃氣體、遇水會有反應物質或金屬氫化物之氫氣;
(2)燃料電池容器必須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PAS 62282-6-1 Ed. 1之規範;
(3)燃料電池匣應為使用者無法自行填充型式。除非允許將備用燃料電池匣安裝於裝置上,
否則不能對燃料電池系統進行充填。用於充填燃料電池系統之燃料電池匣,
若其設計或使用方式不允許一直安裝於裝置上,則不得攜帶;
(4)任何燃料電池匣中之燃料數量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a.液體:200毫升;
b.固體:200公克;
c.液化氣體:於非金屬之燃料電池匣120毫升;於金屬之燃料電池匣200毫升;
金屬氫化物之氫氣之燃料電池匣水容量等於或少於120毫升。
(5)每一燃料電池匣上應有製造商認證符合IEC PAS 62282-6-1 Ed. 1標準之標記,
並標明電池匣中燃料之最大數量與類型;
(6)每一燃料電池系統應符合IEC PAS 62282-6-1 Ed. 1之標準,並應有製造商認證符合該標準之標記;
(7)每人攜帶之備用燃料電池匣不得多於2個;
(8)含有燃料與燃料電池匣之燃料電池系統及備用電池匣,只允許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上機;
(9)在裝置內之燃料電池與電池組間之交互作用,必須符合IEC PAS 62282-6-1 Ed. 1之標準;
僅供裝置中電池充電之燃料電池系統是不允許託運或手提上機;
(10)可攜式電子設備在未使用時,燃料電池系統必須是未充電的型態,
並且須由製造商標示「APPROVED FOR CARRIAGE IN AIRCRAFT CABIN ONLY」之耐久標記;
(11)除啟運國要求之文字外,前述各項標記應加註英文。
2.前述限量規定僅適用於搭乘國內線航班,搭乘國際線航班亦需符合備註之規定。
醫療、梳妝用品及分類為2.2類危險物品之噴劑:
1.非放射性醫療用品或梳妝用品(含噴劑),如髮膠、香水、古龍水及含酒精之藥物等,可攜帶上機。
2.分類為2.2類危險物品之噴劑,僅限運動或家庭使用且須無次要危險性,並僅可作為託運行李。
3.為避免內容物不慎洩漏,噴劑壓力閥門須由蓋子或其他適合方式加以保護。
4.醫療、梳妝用品及分類為2.2類危險物品之噴劑,每人可攜帶之總重量不超過2公斤或2公升,
單一物品不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
5.前述限量規定僅適用於搭乘國內線航班,搭乘國際線航班亦需符合備註之規定。
義肢用氣瓶:
供操作義肢用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小型氣瓶,另可攜帶航程中所需之小型備用氣瓶。
心律調整器:
放射性同位素之心律調整器或其他裝置,包含植入人體並以鋰電池為動力之裝置、
或因醫療所須而置於人體內之放射性藥物。。
醫療或診療用溫度計:
放在保護盒內供個人使用之小型醫療或診療用水銀溫度計,每人限帶一支。
安全火柴(一個小包裝)或香煙打火機:
1.以個人使用隨身攜帶為限,每人限帶1盒安全火柴或1個香煙打火機,
惟不可攜帶無法被吸收之液體燃料(不含液化氣)打火機。
2.僅允許隨身攜帶,禁止放置於手提或託運行李內。
3.打火機燃料、打火機燃料填充罐及非安全火柴,均不得隨身攜帶,
也不得作為手提或託運行李。
捲髮器:
1.含碳氫化合物氣體之捲髮器,每人只可攜帶一個,且其安全蓋必須牢固的裝置在加熱元件上。
這種髮捲不論任何時候,都不可以在機上使用。
2.此類捲髮器之氣體填充罐,不可作為託運或手提行李。
捲髮器:
1.含
安全火柴或香煙打火機:
以個人使用隨身攜帶為限,除了液化瓦斯的打火機外,不可攜帶無法被吸收之液體燃料香煙打火機,另打火機燃料、打火機燃料填充罐及非安全火柴,則不得隨身攜帶,也不得作為隨身行李,或託運行李。
註:每名旅客限帶1個打火機或1盒安全火柴。
備考:
- 僅允許隨身攜帶,禁止手提/託運。
- 94年4月14日起,美國運輸安全署規定,搭乘飛美或過境美國班機旅客禁止手提、託運行李中放置打火機或隨身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