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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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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聯絡人電話:桃園國際航空站業務組(03)398-3054 FAX:(03)398-3790
桃園國際航空站會議室使用收費要點
使用單位應按照下列收費標準對其使用之會議附屬設備繳付下列各使用費
1.
會場使用費
使用單位對其使用之會場基本設施應繳付會場使用費,並於使用日七天前繳清全部款項;會場基本設施包括使用之場地(含會場、貴賓室及記者室),使用期間該會議之一般照明、空調、桌椅、基本型式之桌椅擺設,以及一般麥克風(桌上型及直立式)、固定式螢幕、講台等。
第二航廈
會 場 使 用 費
全 日
半 日
1019記者招待室(98座位)
1 1 0 0 0
5 5 0 0
2009簡報室(21座位)
2 1 0 0
1 0 5 0
B124會議室(50座位)
5 0 0 0
2 5 0 0
2.
視聽設備使用費
使用單位對其使用之視廳設備應繳付視廳設備使用費,於使用前併會場使用費繳清全部款項,如有增加設備項目或數量,則於使用結束後補繳之。視廳設備包括錄放音系統(卡式錄音、雷射唱盤)、無線電麥克風、影片媒體系統(幻燈機、投影機)、錄影系統等。
設備使用費
全日
半日
卡式錄放音機(含CD)
3 0 0 0
1 5 0 0
VHS錄放影機
5 0 0 0
2 5 0 0
AM / FM放音機
3 0 0 0
1 5 0 0
DVD放影機
5 0 0 0
2 5 0 0
投影機
3 0 0 0
1 5 0 0
無線麥克風(每副)
3 0 0 0
1 5 0 0
備註:
(1)前述各項設備使用,一律由本站工作人員操作(除接受器外)。
(2)視聽設備因使用單位人為之疏失而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責損害賠償之責。
(3)使用單位應配合本系統程式運作。
3.
使用單位於必要時,得提出申請經本站同意後延長使用,並加收逾時使用費,其逾時部份以每小時2000元計費,未滿一小時部份以一小時計算之。
4.
使用費由使用單位於申請時憑本站開具之繳款通知書,於使用前七日內逕向指定銀行繳付。(以上費用均須加5%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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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設備表
設備清單
1019記者招待室
2009
簡報室
B124
會議室
麥克風播音系統
V
V
卡式錄放音機(含CD)
V
V
VHS錄放影機
V
V
AM / FM放音機
V
V
DVD放影機
V
V
投影機
V
V
V
白板
V
V
投影白幕
V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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