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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指南

遺失物招領

第二航廈ㄧ樓北側1025室
電  話(03)3982538
服務時間 09:00∼11:30;13:30∼16:30
查詢網址 http://www.apb.gov.tw(連結將開啟新視窗)
遺失物招領處照片
icon 代領遺失物應備之條件 ↑top
1. 應有遺失人之委託書(註明遺失人之年籍資料身份證字號及住址並填註遺失地點與遺 失物品)。
2. 委託書應指明受委託人單位(或姓名)、代領物品數量或描述主要物品型號(或特徵 )。
3. 傳真之委託書應加蓋受委託單位之章戳。
4. 領據內容應將各項物品詳列不得遺漏。
5. 遺失物主要物件(如金錢、相機)與委託書不符者,一律送交拾得物招領處處理。
6. 受委託人應在領據內詳留資料並簽名蓋章。
註: 如查核無誤而予應允權宜發還時,應留說明字條附在遺失物上或交接簿內交接。
 
icon 本人領取遺失(拾得)物應備之證件 ↑top
1. 本人身分證正本。
2. 本人印章。
3. 本人身分證影本乙份交受理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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