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包裝之軍火(彈匣):
限屬1.4S分類之UN0012或UN0014之危險物品,每位旅客個人使用限制不得超過5kg(111b)之毛重,不含爆裂或燃燒性危險物質(若為兩名以上旅客攜帶,唯不得合併為一個或數個包裝件)。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僅限辦理託運。
露營用具及易燃液體燃料罐:
爐子的油槽及(或)儲油容器應完全排乾,且已採取必要行動防堵危險發生。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僅限辦理託運。
固態二氧化碳(乾冰):
若包裝件能讓二氧化碳氣體逸出,則每位乘客可用(總量)不超過2.5kg(5lb)的乾冰包裝非危險性的鮮貨,做為行李交運或攜帶;如作為託運行李時,必須得到航空公司的許可,且須標示:
- 「乾冰(Dry ice)」或「固態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 solid)」;
- 表示乾冰的淨重量為2.5kg或2.5kg以下。
註:乾冰的行李標貼請參閱DGR 9.3.12.3及圖例(Figure)9.3.G。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允許為手提行李。
非溢漏式電瓶驅動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裝置:
必須符合DGR PI806包裝指令及特殊條款A67,電池須處於非聯接狀態,其電極須絕緣,且牢固附於輪椅或輔助器上。
註:膠態電池(Gel type batteries)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裝置之電池如果電極已絕緣以防止短路意外,則不需要將電池分離。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僅限辦理託運。
溢漏式電瓶驅動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裝置:
1.如裝載至卸載電瓶都可維持直立狀態時,則電瓶須處於非聯接狀態,其終端須絕緣,且牢固附於輪椅或輔助器上。
2. 如裝載至卸載電瓶無法全程維持直立狀態時,則該電池必須移除,輪椅或行動輔助裝備可按一般行李處理,而移除之電池需以牢固方式載運,以下列方式嚴格包裝:
(1)包裝件須堅固防止滲漏,使電瓶液體不致流出,並且在盤、櫃作業時使用諸如皮帶、托架或支架適當保護防止翻倒(除了以貨物或行李支撐以外)。
(2)電瓶需避免短路,固定向上,的包裝須要添加可以吸收全部液體之吸附材料。
(3)電瓶包裝件須防漏並標記”BATTERY,WET,WITH WHEELCHAIR “或”BATTERY, WET,WITH MOBILITY AID”;電瓶包裝件須貼上腐蝕性標籤及方向性標籤。
(4)填寫NOTOC通知機長。
(5)建議旅客可事先向航空公司聯繫。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僅限辦理託運。
產生熱源的產品:
如水底火炬和焊接設備等。一但受到催化即可產生高熱和著火的電池驅動設備。只能以手提行李方式處理。並須卸下產生熱量或能源裝置。及事先向航空公司申請。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則限做為手提行李。
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
政府氣象局或類似的官方機構,每位代表可攜帶一個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當隨身手提行李登記,但必須有堅固的外包裝,密封的內襯防止水銀滲漏。
備考:
如航空公司同意則限做為手提行李。 並填寫NOTOC通知機長
災難救援品:
每位乘客所攜帶之火藥驅動救援裝置內含的壓縮氣體淨重必須少於DGR Division 1.4S中所規定之200毫克以及Division 2.2中所規定之250毫克。此救援背包必須包裝成不會因意外而制動。其內含的氣囊必須配備有壓力釋放閥。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允許為手提行李。
填充冷凍液態氮的隔離包裝材料:
完全由多孔物質吸收,在低溫下,作為運輸非危險產品之用,此絕緣包裝物的設計,不得任壓力在容器內累積,而且不論包裝物的方位如何,都不會釋出任何冷凍液態氮。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允許為手提行李。
裝在救生衣內的非可(易)燃氣體鋼瓶內含二氧化碳或其他division 2.2氣體:
裝入自身膨脹救生衣內的二氧化碳或其他2.2組之小型氣瓶不得超過2個,此外備用筒亦不得超過2個。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允許為手提行李或可隨身攜帶。
醫療用氧氣筒:
供醫療用的氧,空氣或氣體之小型氣瓶。(液態氧禁止空運)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允許為手提行李。
疫苗運送冷藏之乾冰不可超過2.5公斤(5)磅:
民航局豁免不需人員隨機攜帶或託運,得以一般貨物託運。
備考:如航空公司同意承載可辦理託運或貨運。